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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205-1号

范晓亮与被执行人曹永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晓亮,曹永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05-1号

申请执行人:范晓亮,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曹永旭,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范晓亮与被执行人曹永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晓亮以(2015)莱州郭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永旭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永旭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永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永旭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永旭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永旭的银行存款39994.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