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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2276号

何桂华、张某等与张俊峰、李淑芬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桂华,张某,张俊峰,李淑芬,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解用礼,廊坊市广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芬。系张俊峰之妻。委托代理人杨建,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勇。

上诉人何桂华、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俊峰、李淑芬及原审第三人张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所依据的(2016)冀10民终512号民事判决是否生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海霞

审 判 员  焦连印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