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2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解用礼,廊坊市广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芬。系张俊峰之妻。委托代理人杨建,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勇。
上诉人何桂华、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俊峰、李淑芬及原审第三人张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所依据的(2016)冀10民终512号民事判决是否生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海霞
审 判 员 焦连印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