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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233号

王银君与金昌旭、张冰冰、马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银君,金昌旭,张冰冰,马一鸣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杰。被执行人金昌旭。被执行人张冰冰。被执行人马一鸣。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金昌旭、张冰冰、马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一鸣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张冰冰工资账户已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金昌旭工资账户已被和龙市林区基层法院冻结。现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金昌旭、张冰冰、马一鸣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金成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