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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346号

乐陵市林业局与王殿芹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陵市林业局,王殿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地址五洲中大道299号。法定代表人韩金岭,职位:局长。被执行人王殿芹,农民。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王殿芹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1行审1号行政裁决书进行执行,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鲁1481行审1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