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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44号

贾想、季江伟与耿玉英、韩东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想,季江伟,韩东东,耿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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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44号申请执���人:贾想,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王老庄行政村季庄**号。

申请执行人:季江伟,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王老庄行政村季庄**号。

被执行人:韩东东,女,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韩老家行政村东寨。

被执行人:耿玉英,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韩老家行政村东寨。贾想、季江伟与耿玉英、韩东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贾想、季江伟彩礼款36000元,承担执行费4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玉英、韩东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