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44号申请执���人:贾想,女,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王老庄行政村季庄**号。
申请执行人:季江伟,男,199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王老庄行政村季庄**号。
被执行人:韩东东,女,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韩老家行政村东寨。
被执行人:耿玉英,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韩老家行政村东寨。贾想、季江伟与耿玉英、韩东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贾想、季江伟彩礼款36000元,承担执行费4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玉英、韩东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9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