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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700号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庄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700号

原告:庄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