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700号
原告:庄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