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田晓丰被执行人尹建琴.周建华与田晓丰、尹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冀018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及时得到保护。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冀0183民初11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周建华发现被执行人田晓丰、尹建琴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一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赵永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亚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