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柳胜利。被执行人于广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2.05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