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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537号

柳胜利与于广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胜利,于广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柳胜利。被执行人于广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12.05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