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69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宋立波
被告:曹金民。
被告:刘玉红。
被告:张树凤
被告:张玉花。
被告:张树东。
被告:李春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与被告曹金民、刘玉红、张树凤、张玉花、张树东、李春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