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范义。被执行人孙洪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470058.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崔会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