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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480号

冯雪飞申请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雪飞,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冯雪飞,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冯雪飞与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冯雪飞装修管理费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