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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476号

海宁市美克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升达防腐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宁市美克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升达防腐设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美克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新德大桥南堍)。法定代表人谢贞芳。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升达防腐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沈苗海。本院在执行海宁市美克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升达防腐设备厂(2016)浙0803执4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49038.67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47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