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345号申请人邱元杰,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邱丽娟,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邱元杰、邱丽娟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邱元杰、邱丽娟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邱承文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文化东路卫校院内1#楼一单元一层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改字第1号】,由甲方邱元杰继承,归甲方邱元杰所有。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