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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246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袁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246号

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3年7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袁某,男,生于1972年5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袁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汉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