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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402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吴保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民委员会,吴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祥全主任。被执行人吴保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闫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保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台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402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