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7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负责人刘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进。委托代理人曹建荣。被告贾明。被告乔建娥。被告朱芳华。被告贾志红。被告冯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被告贾明、乔建娥、朱芳华、贾志红、冯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