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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77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贾明、乔建娥、朱芳华、贾志红、冯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贾明,乔建娥,朱芳华,贾志红,冯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7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负责人刘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进。委托代理人曹建荣。被告贾明。被告乔建娥。被告朱芳华。被告贾志红。被告冯小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与被告贾明、乔建娥、朱芳华、贾志红、冯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笑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