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陈彩林
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彩林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因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时间过长,本案现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张智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