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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523民初549号

彭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523民初549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生。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桂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