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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63号

张齐青与袁成、袁召国、张乾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6)川1781执6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齐青,袁成,袁召国,张乾修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齐青,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袁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袁召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乾修,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张齐青与被执行人袁成,袁召国、张乾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达中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齐青115**.92元,被执行人袁召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齐青165**.92元,被执行人张乾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齐青16555**元,被执行人袁成、袁召国、张乾修未按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张齐青向奉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成、袁召国、张乾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袁成向申请执行人张齐青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召国、张乾修未履行。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袁召国、张乾修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袁召国、张乾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齐青尚有赔偿敖33111.84元未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滔

审 判 员  周康勇

代理

审判员  李作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