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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8891号

潘杏梅与江建萍、吴壬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潘杏梅,江建萍,吴壬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8891号原告潘杏梅,女,192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建萍,女,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壬富,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潘杏梅诉被告江建萍、被告吴壬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