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5528号原告李×,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单×,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6年5月13日死亡。
本院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