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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00533-4、00534-4号

冯玉冠、冯玉伍等与吴建田、吴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玉冠,冯玉伍,吴建田,吴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533-4、00534-4号

申请执行人:冯玉冠,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冯玉伍,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上列两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王和伦,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建田,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吴燕,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安徽省寿县,系吴建田之女。申请执行人冯玉冠、冯玉伍与被执行人吴建田、吴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01、00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玉冠、冯玉伍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建田、吴燕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冯玉冠、冯玉伍货款79288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46.5元、执行费118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吴建田、吴燕所有的制冷设备一套、榨油设备一套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0000元抵偿欠申请执行人冯玉冠、冯玉伍债务各40000元。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01、00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家成

审判员  吴 环

审判员  丁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