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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347号

韩治杰与亓占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治杰,亓占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韩治杰。

被执行人:亓占翱。申请执行人韩志杰申请执行亓占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亓占翱工资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7日。冻结期间,每月留取生活费1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弭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