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韩治杰。
被执行人:亓占翱。申请执行人韩志杰申请执行亓占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亓占翱工资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7日。冻结期间,每月留取生活费1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弭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