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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237号

冯卫星与马明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卫星,马明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237号申请人冯卫星,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明财,男,1993年5月8日生,汉族。冯卫星申请执行马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卫星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明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马明财履行现金5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法院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审 判 员  朱新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