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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刑初420号

王鹏与白清连、白明亮、王左兰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当事人
王某甲,白某甲,白某乙,王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刑初420号自诉人王某甲,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人白某甲,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人白某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人王某乙,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自诉人王某甲以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王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甲名下登记的房产在被告人白某乙等人入住前给别人租赁,租赁户搬走时被告人白某乙等人随即入住,该房屋当时属空房状态,故被告人侵入的并非自诉人的住宅,自诉人起诉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王某甲对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王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王志浒

审判员 乔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