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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恢177号

任传志与李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传志,李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任传志,居民。被执行人李金峰,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传志与被执行人李金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苍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雪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士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