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任传志,居民。被执行人李金峰,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传志与被执行人李金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苍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雪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士超 更多数据:
任传志与李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任传志,居民。被执行人李金峰,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传志与被执行人李金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苍民初字第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雪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士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