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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3769号之二

黄近祥与吴养、郭亚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近祥,吴养,郭亚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7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近祥,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吴养,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郭亚彩,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黄近祥与被告吴养、郭亚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养、郭亚彩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近祥归还借款644600元及利息。因义务人吴养、郭亚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近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养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914元,本院依法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亚彩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本院另案[案号为(2014)佛顺法容执字第283号]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嘉裕路2号嘉誉华庭4座401号的房产,得执行款359000元。综上共得执行款361914元,本院依法分配,因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分配方案异议,待异议结束后分配。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7104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7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祉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