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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132号

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某,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谷某,男,1991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谷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张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