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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53号之一

徐良保与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良保,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良保,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蜀山镇。

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3061-1.

法定代表人:巫能月,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4678505-1.

法定代表人:张少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良保与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徐良保于2016年1月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良保借款700000元、诉讼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汤劲松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