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良保,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蜀山镇。
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3061-1.
法定代表人:巫能月,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4678505-1.
法定代表人:张少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良保与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徐良保于2016年1月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良保借款700000元、诉讼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汤劲松
审判员 阮道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