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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993号

张立叶、张钧杰等与许建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叶,张钧杰,李延文,张文芹,许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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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993号���请执行人张立叶。申请执行人张钧杰。申请执行人李延文。申请执行人张文芹。被执行人许建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063、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宝 忠

审 判 员 王 金 科

人民陪审员 ���明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清 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