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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619号

烟台华阳热电公司与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华阳热电公司,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619号

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蒋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少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

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因与被告赵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交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烟台华阳热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傅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俊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