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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461号

申请人许雪凤与被执行人宽城恒旭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雪凤,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61号申请人许雪凤被执行人承德恒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胜申请人许雪凤与被执行人宽城恒旭市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