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康凯,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滴水沟一队028号。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二道街立交桥旁。被执行人贺彦斌,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景和园小区。申请执行人康凯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康凯申请执行郑宏伟、贺彦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申请执行人康凯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司法公开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郑宏伟、贺彦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宏伟、贺彦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康凯自愿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我院撤回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康凯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有限处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