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杨雪梅,女,生于1978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进胜,男,生于1975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李忠平,男,生于1981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雪梅、王进胜、李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杨雪梅、王进胜、李忠平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
审判员 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