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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111号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雪梅、王进胜、李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雪梅,王进胜,李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亮,理事长。被执行人杨雪梅,女,生于1978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王进胜,男,生于1975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李忠平,男,生于1981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雪梅、王进胜、李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杨雪梅、王进胜、李忠平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明

审判员  白培富

审判员  冯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