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智。委托代理人张文斗。被执行人刘月鹏。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张秀智申请执行刘月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19023.10元,进入执行程序,对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因不能变现,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