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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66号

张秀智与刘月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智,刘月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智。委托代理人张文斗。被执行人刘月鹏。本院在执行(2015)棣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张秀智申请执行刘月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19023.10元,进入执行程序,对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因不能变现,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武

审判员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