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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137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戈庄支行与苗珍君、左安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戈庄支行,苗珍君,左安素,兰顺丰,兰顺升,兰顺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戈庄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戈庄镇驻地。负责人生强章,行长。

被执行人:苗珍君,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左安素,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兰顺丰,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兰顺升,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兰顺堂,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戈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兰顺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迎春

审判员  周会文

审判员  夏剑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友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