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侯真珍。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长安胡同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真珍与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华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芝劳人仲案字【2015】第1203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小妮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毕昌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