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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9号

刘合台与王国银、王国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合台,王国银,王国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合台,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银,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卫,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刘合台申请王国银、王国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国银偿还原告刘合台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1月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50000元);被告王国卫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国银承担。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合台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合台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其理由为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代理

审判员  薛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