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成,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马家沟村。被执行人牛小战,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化子坪镇黒泉驿行政村髙家湾村。申请执行人李喜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张连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牛小战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货款本金35000元,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425元。2016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连成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40号案件的执行,该撤回执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审 判 员 杨新平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