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08号申请人赵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履行完毕(2015)晋民初字0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0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