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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686号

苏州市阳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市阳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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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阳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东渚镇阳山村(武汉市南湖大道南湖花木城C15)。

法定代表人:查建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元、熊晓莉,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良汉,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5阳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汉维园林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花木公司有到期的债权约31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汉维园林景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花木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209,9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