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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1314号

林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314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刘方亮,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林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烨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胡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