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1314号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刘方亮,文成县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林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烨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胡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