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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123号

何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静,华梦日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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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123号申请人何静,女,回族,1978年4月19日生,北京外企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华梦日月格,女,鄂温克族,1985年1月22日生,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关于何静与华梦日月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1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静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梦日月格应偿还申请人何静欠款十二万零四百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华梦日月格名下无车辆、无房屋、无银行账户、无投资股票。申请人何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华梦日月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1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华梦日月格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周  鹏

审判员 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