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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81号之一

江西益高化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益高化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陈润英,陈松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益高化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熊全球,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润英,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润英。被执行人陈松柏。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益高化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陈润英、陈松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738549.78元及利息损失80万元,被执行人陈润英、陈松柏负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广州市恒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陈润英、陈松柏仅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江西益高化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0万元,对剩余欠款本息一直拒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75893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润英所有的位于厦门市××地下××、××、××号三处车位(产权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12号、厦国土房证第××10号、厦国土房证第××08号)及思明区云顶南里106号301室住宅(产权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25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松柏所有的位于晋江市××街道××前村4××号房产(产权证号为:晋房权证罗山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206.26㎡);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松柏名下的位于晋江市××镇××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为:晋集用(**)字第××号,面积为344.67㎡);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润英在厦门利物浦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30%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松柏在厦门利物浦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70%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松柏在广州市闽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松柏在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51%股权。因轮候查封的房产均由其他法院处理,所冻结的股权也无法变现。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货款5438549.78元及利息损失80万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益高化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淡良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陈 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