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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140号之三

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振发、陶玉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521执140号之三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振发、陶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振发(身份证号码)、陶玉香(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长 :陈立平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书记员 :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