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991号原告王艳,武汉××××建材有限公司会计。被告万金武,武汉××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万金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9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万金武偿付申请执行人王艳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万金武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艳律师费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5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万金武、武汉万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款或收入2510585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秦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