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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8913号

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913号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三街村北。法定代表人唐金亭,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志,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告马明,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路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