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宋伟,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苏丽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伟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107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107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