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49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某防腐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被执行人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某防腐防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