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县。
法定代表人:张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辉,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王显杰,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督11号支付令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大庆丰收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辉、王显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法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督1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立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